从“洛阳烈士墓事件”看洛阳方面的三个“失范”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想首先表明一下我的立场:
我的立场,可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既然“1987年,洛阳烈士陵园被列为河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4年,被民政部批准成为全国首批百家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既然国家已有《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颁布在先,我们就不能把“洛阳烈士墓”看作是“葬礼”意义上的“一般坟墓”,而只能看作“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一种“公益文化设施”。因此,判定“洛阳烈士墓事件”之“是与非”的第一个层面的标准(也是最起码的标准),也只能是《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离开这个层面而言他,既不是认识问题的有效途径,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第二,既然“洛阳烈士陵园”是“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又是“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全国性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那它就必然具有很严肃的政治文化象征意义: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历史见证,也是我党、我军历史的见证;它同“人民英雄纪念碑”以及其他烈士陵园一样,具有同等的“政治象征”意义。特别是在今天这个信息化如此发达的社会里,在网络这个特定的舆情环境中,“洛阳烈士墓”甚至可以是所有为中华民族解放事业献身的英烈们的“象征”。因此,对这一点是否有足够的认识,是否有所警醒,也是我判定此一事件之是非的一个标准,一个较高层面的标准。
第三,世界各民族几乎都有敬重“死者”的习惯,我国更是一个自古代起就尊从“礼仪”的国家,特别是有关“死者”的礼仪更是极为郑重,从《春秋》、《礼记》、唐代的《通典》到清代的《大清律法》以及其他一些古代文献,对此都有很详尽的记述。甚至规定:“偷坟掘墓,斩立决”。实际上,对“死者”的敬重,也是对“生者”的感情的尊重。因此,是否对“死者”有足够的敬重,是否对“生者”的感情有妥善的告慰,是否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也是我判定此一事件之是非“德”的方面的一个标准。
总之,一句话:洛阳方面在此一事件的过程中是否认真体现了中央“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以人为本”的治世精神;是否依法行政:是以官员的“批示”为重,还是以“法”为重;是否“以人为本”:是以“人”为重,还是以“钱”为重;是否在这一过程中“讲政治”、“讲道德”;是否真正体现了“科学发展观”、是否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益,是我看待此一事件的基本立场。
据报道:“洛阳烈士陵园”的历史和现实状况是这样:陵园始建于1955年,分8个保护区,安葬着537位为洛阳的解放而牺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将士(其中也许有为抗日牺牲的,或为抗美援朝中牺牲的,但有或没有都不妨碍对问题的判断),这些烈士在那里已经安眠了半个多世纪,这是历史;其现状是:原有的8个区,有6个区,在数年前,即已经被1800个商业墓地所取代,现在只剩下两个区(其中一个也已不完整了);对这一情况,洛阳方面称“这次陵园修缮活动没有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没有按程序报批,草率实施烈士陵墓修缮工程,在社会上引起了不良影响。”,洛阳民政局在2007年12月28日的“决定”中这样表述:“此次施工是保护性改造,而非商业开发行为”,请注意洛阳方面的“这次”和“此次”的措辞,这两个意义相同的措辞很容易让人们做这样的推断:洛阳现届领导班子只承担“此次”(或“这次”)两个区250个烈士墓的“施工”的行政行为责任;而不对报道中所称的287座烈士墓变成1800座商业墓地的行政行为负责(至于现届对上届遗留下来的问题应当取何种态度,该有何种作为,留待以后讨论,为了讨论问题上的便捷,这里我们姑且把它看作是一个一次性事件),这是现状。
现在谈一下我对“洛阳烈士墓事件”的一些具体看法。
我认为:洛阳方面,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即:依法行政、政治取向的把握、道德礼仪),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失范。
1.行政行为失范(即:没有严格依法行政)
对于这一点,洛阳方面多少也承认了一些,即:“没有按程序报批”: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1995年7月20日发布)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是指为纪念革命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雕塑等建筑设施。”
第八条规定“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及其周围的建筑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绿化美化环境,实现园林化,使革命烈士纪念场所形成庄严、肃穆、优美的环境和气氛,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第九条规定“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应当收集、整理、陈列革命烈士史料和遗物,宣传革命烈士的英雄事迹、献身精神和高尚品质。”
第十一条“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可以因地制宜地开办方便群众瞻仰凭吊的服务项目,优化观瞻环境,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三条规定:“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经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迁移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因建设工程必需迁移的,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须经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珍惜和保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
对照上述这个行政法规的法律约定,再看看报道中所透露出的洛阳方面的行政行为,就不仅仅是一个“没有按程序报批”的问题了!还有以下行政行为的严重失范:1.用1800座私人墓地取代287座烈士陵墓,违背了第十三、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2.野蛮施工,造成烈士陵墓的严重破坏和污损,违背了第十五条的规定。
就这一点,我想要说的是:当下,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个不大好的现象,即:对于一个行政项目:1.只重上下级的“报批”程序,不重具体实施的“细节”;2.重形式上的“变通”,不重“法律约定”,而这个不重“法律约定”的形式上的“变通”却常常被冠以“创新”的美名。3.一些政府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文件时,常常出现“原则上”这样的字样,“原则上”的实际含义就是“允许‘变通’”,至于是怎样的“变通”,到底离那个“原则”有多远,就很少过问了。我的看法是:既然有现行法规可资执行,就应该严格按照法规一丝不苟、不折不扣地执行,在现行法规没有做出新的修订之前,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变通”。事实上,这个“变通”,是我国历代政府都存在的一个“弊政”现象,此一状况不改变,“依法治国”,只能是一句口号;放过一个有违现行法律法规的“变通”,便会使国家立法成为一纸空文。
第二、政治上的失范。
如前所述,“洛阳烈士墓”是“具有很严肃的政治文化象征意义”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一种“公益文化设施”。安眠在这里的烈士们,对洛阳老百姓今天的生活是“起死人而肉白骨”,因此,我们对这些烈士就应当怀有“恩难酬白骨,泪可到黄泉”的感恩之情。
在这一事件的讨论过程中,有一些网友曾这样声称,说是:“如果死人占了地皮永远下去,淮海战役的战场及其它地方将有上千万墓地。”“我去过淮海战役战场,那时己是一片农田农舍,几乎每亩地下都有一具亡魂,仅解放前烈士就有十多万,许多是无名的,打扫战场时就地掩埋了,遗骨根本无法收集集中建墓。”不错,为民族的解放事业,以千万计的先烈为此而牺牲了。我们不可能把所有烈士的遗骨都“请”进烈士陵园,只有少数的知道姓名的有幸者的遗骨安眠在这里。也正因为如此,这些少数的有幸者,就具有了特别集中的“象征”意义,他们代表的不仅仅是他们自己,而且也集中代表着那些不知魂归何处的无名英烈!是整整一代,甚至几代英烈的全权代表!
对于他们,如果不仅没有“恩难酬白骨,泪可到黄泉”感恩之心,而且用1800座私人墓地侵占287座烈士陵墓的用地,取而代之。我认为,这无论如何也是说不过去的。这样的作为,无疑带有着很浓厚的政治意味。“洛阳烈士陵园”是百家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之一,它的实际用地面积的减少,势必意味着每次接纳瞻仰人数的减少;也意味着每次能够接受革命英雄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人数的减少;附近的1800座私人墓地,多少也会有碍观瞻!
假定:洛阳方面,不是为了开发商业墓地以增加“财政收入”,而是为了安葬为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而牺牲的我们的解放军官兵、武警战士、公安干警。我想:广大网友决不会有异议!
假定:洛阳方面不是用1800座私人墓地取代287座烈士陵墓的用地,而是用这笔资金和社会捐资相结合的方式建一所“烈士子弟小学”,将洛阳周边贫困地区的烈士遗孤、烈士亲属的孩子们吸纳进来,解决他们的就学困难,那将是一件多么大的“功德”啊!我想广大网友们对此也绝不会有太大的异议。
有网友针对一些网友的“葬礼文化冲突论”、“死人占地皮论”,在论坛上质询说:洛阳的龙门石窟也是一大片墓地,为什么不用来开发商业墓地?何以偏偏是烈士陵园?
这个问题是明摆着的:龙门石窟是洛阳的最重要的旅游资源,是一笔不菲的税收来源,况且又是“不可移动的”国家级重点保护文物,其规模仅次于大同的云冈石窟。在洛阳当局的头脑里,它的文物价值,更重要的是经济价值远远大于投入多收益少的“洛阳烈士陵园”;也大于一般的“商业墓地”。
另外,洛阳方面在政治上的失范,还表现在:低估了广大民众在这个问题上的政治觉悟;
在政治层面上的失范,洛阳方面多少也是有些认识的:在12月28日的《决定》称:“洛阳市烈士陵园在烈士墓地保护性改造中,烈士陵园主任宋培育同志急于求成,对烈士陵园改造工程的严肃性认识不足……”云云。我想,这个“严肃性认识不足”,首先应当是指“政治上严肃性”但是,对洛阳方面的这样一个声明,很多网友却很不以为然,认为:洛阳市委市政府方面缺乏承担责任的勇气!
总之,洛阳方面对“发展才是硬道理”这句话,多少有些片面的理解,向“钱”看的眼光多了一点,政治上的敏感性少了一点,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第三,道德(或曰:道义)上的失范
“严肃性认识不足”,还应当包括“道德”或“道义”上的“严肃性”
如前所述,世界各国几乎都有敬重死者的习俗,我国作为一个有着悠久丧葬礼仪传统的国度,更是如此,具体内容,在这里就不再赘述。
洛阳方面,原本应该在施工之前,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遵从我国敬重死者的传统习俗,将具体施工方案向全体市民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并在施工前郑重地举行一个较隆重的开工仪式,然后再开土动工。然而,洛阳方面,没有这样做,至少是做得不够充分,甚至连烈士的家属也未有昭示,给予应有的情感上的慰籍,便匆忙施工了。
顺便值得一提的是这样一个故事:
“在洛阳烈士墓被毁事件中一个有血性的汉子他叫刘志!开了9年的推土机,当他把推土机开到洛阳烈士墓地的时候,工头叫他开始推,他看见了烈士墓地,顿时火了,冲着工头大声喊:“这是生娃娃没屁眼的缺德事啊,俺不想干。”工头说:“不想干就给我滚,这个月的工资也没得!”刘志随后跳下推土机。在工头脚下啐了一口痰,说:“你摸摸你的良心吧,俺坚决不干!”说完扭头就走了!”
如果洛阳方面在事前的礼仪准备工作做的足够充分,我想:这个打工仔也不会有这样大的情绪反应!(海瑞两千于2008年元旦
另一方面,对这样的建筑物进行施工,理应有严肃的保护性施工措施,施工过程不能在裸露的状态下进行,譬如:用隔离物将施工区与游人隔离开来,并树立警示性标志。我曾在北京见到过工人对天安门及广场上的领袖画像进行修缮,施工几乎是在全封闭的状态下进行的——整个领袖画像用苇席围起来,我只能透过苇席的缝隙,看到施工人员的手挥动的一点点影子。
洛阳方面,除了没有尊重我国敬重死者(更何况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躯的烈士们)的这个礼俗外,在这一点上也还有一个低估,即:低估了广大民众对牺牲了的先烈们的真挚情感!几乎把烈士陵墓当作“无主坟”来处理了,殊不知,那些有良知的、对烈士们有着真挚情感的广大民众便是他们的主人!(海瑞两千于2008年元旦
综上所述,任何一个地方的行政领导,都应真正认真从上述三个方面,即:法律的、政治的、道德道义的方面去考虑问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真正从“人”的立场出发,多些人情味,少些长官意志!多拍拍胸脯问良心,少拍拍胸脯向上表决心,多探些民众疾苦,少盯些“钱眼儿”。不然,非出乱子不可!《和谐交响曲》也难以奏出和谐的乐章!!!(《》海瑞两千于2008年元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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